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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船税“两税合并”《车船税暂行条例》发布
www.cnengine.com  2007-1-15  [进入发动机论坛]

2006年12月29日,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》。该条例于2006年12月27日经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,原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    按照新《条例》,非机动车船(不包括非机动驳船),拖拉机,捕捞、养殖渔船,军队、武警专用的车船,警用车船等七类车船免征车船税,同时,新《条例》要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,“对城市、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、免税”。
    在新《条例》中,载客汽车(包括电车)每辆年纳税60~660元,载货汽车(包括半挂牵引车、挂车)按自重每吨年纳税16~120元,三轮汽车、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年纳税24~120元,摩托车每辆年纳税36~180元。
    据了解,我国车船使用税按照纳税人的国籍分为两种,车船使用牌照税是为约束国外的纳税者制定的政策,而车船税是为约束国内纳税者的政策。新的车船税统一两个标准,将有利于内、外车船使用者的税赋公平,并增加税收的透明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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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[]  来源:[中国工业报·汽车周报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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